留置权消灭的条件有: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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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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