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秋成)昨日,惠州市公安局透露,惠州《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延缓一年实施。同时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民提醒广大市民和商家,在延缓实施期间,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需要持摩托车驾驶证,戴头盔上路。
惠州市公安局是通过“警民在线”网络访谈节目发布这一消息的。节目中,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民首先向广大网友通报了延缓1年实施《通告》的消息,他说,政府和公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这一决定。
他表示,延缓期间公安部门仍会进行严管,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遵章行驶,驾驶者必须戴头盔,持摩托车驾驶证,必须购买机动车强制险,不得超载;其次,销售电动车的企业要主动停售不合格电动车,市民请不要购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刘建民重申,按照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能超20公里,必须有脚踏,载重量及发动功率有关部门也会公布。
节目中,刘建民还透露,在《通告》延缓实施期间,公安部门会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注册,9月份将会开展登记造册工作。
新闻背景
8月2日,惠州市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9月1日起,在市区驾驶电动车,时速不能大于20公里,且电动车重量不得超40千克。据此,惠州近20万辆各式助力车(含电动自行车)中的绝大多数都属超标之列,引起民间强烈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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