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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