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变更姓氏的法律规定有:
1、《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说服”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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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比附》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乙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员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