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妥善解决山西省农村地区冬季取暖问题,稳定农民收入,鼓励使用清洁取暖方式改善冬季空气质量,有效支持打好蓝天保卫战”,省财政厅联合省有关部门在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综合评估了原有的农村爱心煤”政策,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起,将农村爱心煤”政策调整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2、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在农村地区,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电、地热、生物质(配套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清洁化能源,对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方式进行冬季取暖的农户给予补贴。在各市公布的禁煤区”以外,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代替条件的农村地区,对农户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同步更换高效清洁环保炉具进行冬季取暖的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上述采暖期采用清洁化能源和洁净燃料取暖的农村地区,省财政将按照每户200元的标准补助各市和体制管理型直管县。
3、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制定出台了《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数据的统计和审核等任务分工,同时要求各市按照因地制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利于落实,加强监督”的原则,将省级补贴资金与市、县(市、区)自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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