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行角度定义开源软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自由再发行。许可证不能限制任何团体销售或赠送软件,软件可以是来源不同的几个程序集成后的软件发行版中的其中一个原件。许可证不能要求此销售收取许可证费或其他费用。
2、程序源代码。程序必须包含源代码,必须允许发行版在包含编译形式的同时也包含程序源代码。当产品以某种形式发行时没有包含源代码,必须非常醒目的告知用户,如何通过上网免费的下载源代码。源代码必须是程序员修改程序时优先选用的形式提供,故意地扰乱源代码是不允许的。以预处理程序或翻译器这样的中间形式作为源代码也不允许。
3、派生程序。许可证必须允许更改或派生程序。必须允许这类程序按与初始软件相同的许可证发行。
4、源代码的完整性。只有当许可证允许在程序开发阶段,为了调整程序的目的将修补文件的发行版与源代码一起发行时,许可证才能限制源代码以更改后的形式发行。许可证必须明确允许按更改后的源代码所建立的程序发行。许可证可以要求派生的程序使用与初始软件不同的名称或版本号。
5、无个人或团体歧视。许可证不能有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奋斗领域内的任何人使用该程序。
6、许可证发行。伴随程序所具有的权力必须适用于所有的程序分销商,而不需要团体之间再附加许可证签字盖章。
7、许可证不能特制某个产品。如果程序是某个特殊的软件发行版中的一部分,伴随该程序所具有的权力不能用于该发行版。
8、许可证不能排斥其他软件。许可证不能限制随该许可证软件一起发行的其他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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