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买断工龄,指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2、简单来说,是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如今已经很少听到买断工龄了,但我国关于买断工龄的政策还是存在的。
3、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4、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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