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民航局首次专门针对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发出公告,今后在乘坐飞机时,仅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时)以内的充电宝,未标明数值的一律禁止携带;充电宝禁止托运。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充电宝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间,个别充电宝容量为20000毫安,且大多数充电宝标示的电压在3至5伏之间。根据额定能量值的公式,20000毫安的充电宝在电压为5伏的条件下,额定能量值为100Wh,正好达到不用民航公司批准就可携带的容量上限。
如果充电宝上标记有电压(V)和容量安培小时(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V×Ah。
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Ah)时,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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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只要额定能量值符合要求,就可以办理手续,跟电池容量是几万毫安都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