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有可能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学生有权向教育局反映并要求返还所谓的罚款。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学校处罚权。即使是行政机关也不能巧立名目,进行罚款。学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权批评教育,但是罚款是不允许的。即使是罚了,也必须事后退还。
学校对学生的确有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但这种管理权只是在上面提到的范围和事项上有效。超出这种特定的范围,学校与学生之间就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所以学校的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并不能与行政处罚相提并论。学校对学生只有进行处分的权力,而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而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第58条规定,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习、生活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而没有规定学校在要求学生照价赔偿之后,还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可见,本案中学校做出的罚款决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规定》在对学生的申诉处理上是这样说的: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二个案例中,学校因李某不服罚款决定而给予其纪律处分是很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学生对学校毫无法律依据的罚款要求完全可以拒绝。如果学校因此而对学生进行处分,则被处分的学生可以有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的是诉讼的性质是行政性的,而非民事性的。因为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事项上,学校是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也可以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而后再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学生想要回已经交纳的罚款,该怎么办。这时,由于没有涉及到学校行政管理权所针对的事,所以学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返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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