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目前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问。而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答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内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当代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根据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容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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