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邓显鹤《周子全书》的《年谱》记载:“八年癸卯。先生四十七,正月七日,行县至于都,邀余杭钱建侯、四明沈希颜游岩题石,并有诗刻石。五月,作《爱莲说》,沈希颜书,五抟篆额。钱拓上石,即十五日事也。”先生四十七,即嘉祐八年。《赣州府志》记有爱莲书院,云:“爱莲书院在城北,其地原为督学试院,有周茂叔上石,即十五日事也。”先生四十七,即嘉祐八年。《赣州府志》记有爱莲书院,云:“爱莲书院在城北,其地原为督学试院,有周茂叔莲池遗迹。”有爱莲亭条目:“濂溪书院旧在东北玉虚观左”等。这些记载充分证明,北宋嘉祐六年至治平元年周敦颐任虔州通判时,已建莲池,并于嘉祐八年五月在此地已挥笔题写《爱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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