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更正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方式的一种,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是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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