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劳动保障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履行职务的权利;人身自由介入的权利;起诉和诉愿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义务:
取得资格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勤勉义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安全保障义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举证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履行合格导游服务的义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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