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这一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决定的,是不容改变的。只有坚持这一性质,才能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以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普通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实和长远利益。
改革所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革命,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因为:
1、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因而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通过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
2、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全党同志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可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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