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类型。
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反致等类型。
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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