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对政治关系进行调整。
(2)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
(4)宪法关系即宪法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5)宪法关系即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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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