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对于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确定被评估房屋价值的时候,可能要经过被征收房屋评估、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等程序,那么这些程序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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