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9月1日实行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法条规定:“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所以商业房产不能挂户口。可以正常办理户口登记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对其房屋性质、规划用途和地类(用途)应分别标注为:私有房产、成套住宅(一般住宅)、住宅用地。商业房产通常在房屋性质等栏目标注为商业房、规划用途为其他、地类(用途)为非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属于非住宅用房,因此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果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是可以落户的,如果属于商用,那么落户是政策上不允许的。只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不超过3年)的人员,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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