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送生是指中国由某些中等学校推荐保送,经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同意,免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而直接录取入学的学生。
2、1958年对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等曾试行保送高等学校的办法,翌年即停止。1985年教育部组织试行新的招收保送生办法。198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规定》,规定面向全国或大区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当年确定为北京大学等 52 所),其招收数量最多不应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招收中等或中等师范学校保送的学生,其数量不应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外语学校可向有关外语院校及其他可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外语专业保送一定数量的应届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的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会同普通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
3、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实行保送的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推荐保送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该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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