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性原则:凡在产品成本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应该以单独的成本项目“直接材料”列示,而对于那些比重较小的材料费用,即使是直接计入费用,为了简化成本核算,也可将其列入制造费用,与其他制造费用一起进行分配。
2、构成产品实体并能直接确定归属对象的材料费,应直接计入各产品成,为了简化成本核算,也可将其列入制造费用,与其他制造费用一起进行分配。
2、构成产品实体并能直接确定归属对象的材料费,应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明细帐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对于几种产品共同耗费的间接材料费,应选择适当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明细帐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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