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亦称"海牙法规"。公约内容: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具体地编纂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3、战争法规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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