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月记人的,且只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才可以领取,因此,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同银行存款一样应按月生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就是专门为存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单独规定的基金年利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实施办法的规定,记账利率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来确定;二、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三、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确定。
按国债利率确定:考虑到国务院在以后颁布的有关文件中,对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方式有明确规定,即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专户,不得进行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投资;另外,由于地区性效益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具有不同工资增长率,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别往往较大,而职工流动性又越来越大,同时如果各地记账利率的差异过大则可能对今后在不同地区退休的职工的退休费多少产生一些影响。因此,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中明确,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然,“参考”并非“按照”,即记账利率在主要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并适当考虑一些影响今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增长情况等。另外,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购买国债,因而记账利率可给予“优惠利率”,即按国债利率确定。记账利率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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