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起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23%。
对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270元,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到370元不等。
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
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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