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警告、罚款、拘留制裁的15日内申诉。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服吊扣驾驶证的5日内申诉。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吊销或扣留)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3、对当场处罚不服的可来信来访处理。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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