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因素是合伙企业分配损益的依据之一。合伙人提供的劳务是合伙企业产生营业收入的主要因素。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提供的劳务应该作为利润分配处理,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工资费用。这是业主权论的具体运用。通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工作时间并不相等,对合伙企业生产和经营所作的贡献也不尽一致,因此,应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将合伙企业的一部分净利润以工资和资金的形式分配给合伙人时,应充分考虑各合伙人的劳动贡献:根据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工作时间的长短及其工作的质量和性质决定应该分配给各合伙人的工资;此外,可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不同贡献,决定应该分配给各合伙人的资金。资金可按扣除奖金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也可按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此法考虑了合伙人的劳动贡献,较为合理。但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不能仅仅考虑劳务因素,尚需考虑合伙人的资本因素(见资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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