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在对法院已经提起执行的案件提出异议的文书,该文书首部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接下来写明申请事项,对提出异议的部分简要概括。紧接着应当进行书写具体的事实与理由,该部分应将申请异议部分的执行标的进行叙述,然后尽可能明确提出异议的观点,点明相应的证据。最后进行申请人最后陈述,特向某法院提出异议。尾部缀上此致敬礼,申请人落款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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