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沈阳市政府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对于外地人在沈阳买房,作出了限购规定。具体包括: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
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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