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中,凡是不进行“夜间行驶”项目考试的考生,均需参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主要考核考生能否正确开启和关闭灯光;有酒后驾驶记录的,将禁止驾驶校车;教练员记满12分,交警部门将通报交通运管部门建议取消教练员资格……今年3月份,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17项措施。昨晚,合肥交警部门公布了省城贯彻这项新规的实施细则。
大中型客货驾驶人 12个月审验一次
自2012年5月1日起,所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含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12个月)结束后,应当到驾管所接受审验。有记分记录的,应当到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接受不少于3个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
交警部门特别提示:5月1日起,凡是初次领驾驶证日期的月、日在5月1日以后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今年均需办理审验业务;因审验时需要签注,合肥市各家“网上轻松办”定点医院,暂停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打印体检回执业务,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需前往车管所各服务站和驾管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打印体检回执业务。
小型汽车增考 模拟夜间灯光使用
自2012年5月2日起,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中,凡是不进行“夜间行驶”项目考试的考生均需参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主要考核考生能否正确开启和关闭灯光,在雾天行驶、遇路口、急弯、人行横道、车辆故障、事故、无法移动等情况时能正确使用灯光。交警部门表示,“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考生可当场补考一次,不合格考生本次考试终止,不得继续进行其他项目考试。
有酒后驾驶记录不得驾驶校车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多个条件,包括“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等。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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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2012年5月起,交警部门将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教练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除要求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以外,将通报交通运管部门建议取消教练员资格。(王晖、贾文荣、潘巧、冯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