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获得赔偿的一个法定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对另一方实施经济控制,这又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被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依照此定义,夫妻双方之间经济控制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对于以经济控制作为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法院将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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