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于死亡证明的出具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定:一、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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