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监护人,但是如果成年人有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配偶,父母,已成年子女,亲属依次承担监护责任,精神病人如果找不到监护人,其所在地村委会应当承担其监护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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