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的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原行政行为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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