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到期后,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2016年国土资源部商住建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
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同时提出将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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