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1,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
3、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
4、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5、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6、根据《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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