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 际的调整作用。 西周时期规定出礼人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 们的言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相辅相成,两者共同构成 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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