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叶朱老师为您解答! 被担保物权已经消失。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被担保物权消失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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