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费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宣传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