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汽车驾驶的学习?
(1)考试科目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考试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2)考试顺序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顺序进行,即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3)考试规定
1)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3)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5)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6)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7)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8)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9)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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