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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