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应子退学;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后的退还学费,根据办理转学手续获批之日其,之前的学费不退还,之后的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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