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的(以下简称自有)。
2、偿还购买自有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支付房租的。
4、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6、支付物业费的。
7、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9、出国(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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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正式退休的。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