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2000年12月31日以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限定为15年。
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目前两个规定都在执行,前者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限定为15年,是指煤气瓶实行强制报废的期限;而后者规定的8年使用年限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限,非强制报废期限,如果煤气瓶在使用8年后经过检测合格则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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