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2、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样品瓶外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份样品用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份样品留存作为备用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所属质检机构或省局指定检测机构。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3、掺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抽样量:
(1)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
(2)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GB21633-2008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
(3)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4)样品缩分:必须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标准GB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要求进行。
4、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5、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经被抽企业认可后,由被抽企业人员和中心抽样人员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三联由中心抽样人员带回,第四联交被抽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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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7、生产领域抽取的样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的1年内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正在销售的产品,一律视为自检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