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分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在分公司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赔偿责任时,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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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