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年假是年休假加上公司补充休假的简称,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特对公司目前执行的年假制度做出的相应调整。 调整规定如下:
原年休假天数超出国家规定的,多出部分调整为公司补充休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补充休假中已包括了员工手册中未列出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部门规定享受补充休假。员工试用期内即开始积累补充休假,但过三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补充休假,已经享受的扣回相应工资:全年缺勤达60天或以上的;当年被列为待岗培训的;未通过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补充休假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方可使用。补充休假每年截止至12月31日,不得结算成现金,也不得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须经各级主管至总裁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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