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3条规定的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对于违章停车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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