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如下: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首先享有房屋所有权。
2、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3、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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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