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可见,社保赔偿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可见,社保赔偿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地方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此类纠纷,建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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