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资产阶级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中国古代盛行的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编辑本段特色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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