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提取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工会经费的来源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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